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3號
CTDM,110,聲,173,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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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評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評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評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及1 年6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矯正署110 年1 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10880 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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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