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敍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0100、10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敍平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敍平明知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即等同將自己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用, 而可能幫助該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 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 年10月12日前某日許,在高 雄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博真門市內,以宅急便 方式,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 00000000000 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 提款密碼,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供不詳詐 欺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該不詳姓名年籍之人與其所屬之 詐騙集團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8年10月12日18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李瑩芳,佯稱 係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操作設定有誤需至銀行自動櫃員 機(ATM)解除分期設定云云,致李瑩芳陷於錯誤,分別於 同日20時9分許、20時33分許,匯入新臺幣(下同)29,985 元、28,985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二)於108年10月12日21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李東輝,佯稱係 網路購物客服人員,因操作設定有誤需至銀行自動櫃員機 (ATM)解除分期設定云云,致李東輝陷於錯誤,分別於同 日21時10分許、21時14分許,匯入新臺幣(下同)29,985元 、29,985元至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瑩芳、李東輝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被告玉山銀行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往來明細查詢、被告 指認寄出帳戶之統一超商門市及地圖照片1 張、告訴人李
瑩芳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張、告訴人李東輝提 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
三、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將其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其成年同夥使 用,使該人及其成年同夥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向告訴人李瑩芳、李東輝(下稱告訴人等2 人)施以詐 術,致告訴人等2 人陷於錯誤,匯款至玉山銀行帳戶,該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其成年同夥所 為,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單純 提供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其成 年同夥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向告訴人及被害人等2 人 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 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 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 ,揆諸前揭說明,應論以幫助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 之幫助詐欺罪。被告以一提供玉山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 詐騙集團分別詐欺告訴人等2 人之財物,屬一行為觸犯數 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 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審酌被告係成年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 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率爾提 供上開玉山銀行帳戶資料予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除造 成犯罪偵查機關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困難,致使詐欺犯 罪更加猖獗氾濫,破壞社會秩序,亦迫使告訴人等2 人求償 困難,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復考量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迄今未 與告訴人等2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案告訴人等2 人雖因遭詐騙而分別將款項匯入上開玉山銀 行帳戶內,惟該等款項於匯入後,旋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 領一空,有前述往來明細可查,且依現存證據資料,亦無從 證明被告有分得該等款項,或獲取其他犯罪所得之情形,故 本院自無從為犯罪所得沒收宣告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謝肇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