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18號
CTDM,110,審交附民,18,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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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張冠統
      張冠晟
原   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名儀
      邱怡芬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謝來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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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