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1號
CTDM,110,單聲沒,1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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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展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
0 年度執聲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林展榮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765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105 年 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刑法施行 法第10條之3 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次按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 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 條之3 第2 項定有明文,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 ,並不再區分追徵與抵償,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 並未於上開刑法沒收規定修正公布後另有修訂,是依前揭所 述,本件應適用刑法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7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08 年10月18日至109 年10月17日,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件非法買賣保 育類野生動物罪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供承 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七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 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責付保管單(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 在卷可佐(見警卷第71至75、77、90至92頁),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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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領帽亞馬遜鸚鵡 │13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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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聯複寫估價單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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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