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清枝 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 李佩娟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
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浩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