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809號
CTDM,109,審訴,809,20210209,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08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53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809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龍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
國109 年12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龍祥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收受本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608 、539 、809 、764 號第一審判決, 並於同年月30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 載:被告不服本案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等語,並未敘述上訴 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 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 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 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