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2號
原 告 魏慧嫻
被 告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遲仁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69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遲仁奇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0日死亡,未及為言詞陳述 或提出書狀,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則亦未以言詞或書 狀表示意見。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因被告遲仁奇死亡 ,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691 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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