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2675號
CTDM,109,交簡,2675,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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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宥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9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宥瑲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超車時,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 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 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 明文,此為一般汽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查 被告考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 -1在卷可查,對此自難諉為不知,其駕車上路,自應注意依 上開規定行駛。復衡案發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 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節,亦有前揭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附卷為憑,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率然續行,肇致本案車禍事故 之發生,則其駕駛行為顯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受有如聲請 意旨所載之傷勢,確係導因於本案車禍事故,是以被告之過 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明。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過失傷害之犯行, 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以 一駕駛之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告訴人2 人分別受傷之結果,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一過失傷害罪。
㈡又被告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主動向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 為車禍肇事之人,此觀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已明,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本應謹慎注意,以維護自身及 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竟未依上開規定而率然行向如 聲請意旨所載之方式,致與告訴人莊秋楓所騎乘之機車發生 碰撞,造成告訴人2 人分別受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傷害,實



有不該。復考量被告過失之程度、情節、告訴人2 人分別所 受傷勢;兼衡迄今尚未填補告訴人2 人分別所受損害,暨被 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麗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廖華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9197號
 
被 告 曾宥瑲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宥瑲於民國109 年1 月4 日16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 0 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路○○○○○○○○ ○路段0 號前時,本應注意汽車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持 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及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視距良好、柏油路面、路面乾 燥、道路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適莊秋 楓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侯靜汶同向行駛在 其右前方,曾宥瑲行經上開彎道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 保持安全間隔而貿然超車,致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側車 身與莊秋楓上開機車左側車身發生擦撞,造成莊秋楓侯靜



汶均人車倒地,莊秋楓因而受有胸部挫傷併左側第四至第十 肋骨骨折、左手及雙膝部挫傷、雙手擦傷等傷害,侯靜汶因 而受有頭部外傷、頭皮撕裂傷後約5 公分等傷害。二、案經莊秋楓侯靜汶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曾宥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莊秋楓侯靜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等 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及現場照片34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 以1 個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2 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麗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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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