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0號
原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5 日桃交裁罰字第58-Z00000000號裁決,提
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又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
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二、經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並未記載其代表人為何人,且原告
及其代表人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是本件起訴狀不符
合首揭法律規定,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亦即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
其繕本或影本1 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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