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和慶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被 告 吉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事務所地係在新竹市○○路六二六巷三弄九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馮保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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