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黃源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滅失而無法找回如附表所載 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 惟本次公告所揭示之發票人誤載為「嘉實自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經本院裁定更正「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 ,復於109 年8 月2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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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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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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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寶自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8 年12月20日│101,200元 │AY四八五八二五六 │黃源和│
│工業股份│桃園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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