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3號
TYDV,110,除,23,2021022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李佩娟 
      徐慕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公示催告,並於 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1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51 號卷宗、109 年8 月19日之公告裁定1 份 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109年6月2日 │522,000元 │TW0一0八八二│經濟│
│1 │司 曾子章 │興分行 │ │ │七 │部智│
│ │ │ │ │ │ │慧財│
│ │ │ │ │ │ │產局




└─┴─────────┴─────────┴───────────┴────────┴────────┴──┘

1/1頁


參考資料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