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月英(即廖新文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黃月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廖新文如附表所示 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 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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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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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八0七四─四 │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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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一六六0四─0 │ 1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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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二九八二二─三 │ 1 │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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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四四二0五─九 │ 1 │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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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六一八三四─五 │ 1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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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七七一四四─七 │ 1 │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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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九00五六─七 │ 1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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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一0三八一四─三│ 1 │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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