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號
TYDV,110,除,1,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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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曉鈴 


代 理 人 陳李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件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件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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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