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4號
TYDV,110,重訴,5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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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
原   告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嘉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孫曉鈴 
      李盈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 裁定限期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1 月3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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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