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10年度,2號
TYDV,110,訴聲,2,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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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吳進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
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固有明文,然為免原告濫行聲請, 其聲請應依同條第6 項規定釋明本案請求,包括起訴合法( 參照立法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向被告臺灣塑膠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訴請排除侵害,雖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867 號 受理在案,惟聲請人於起訴時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又未 依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67 號裁定補正,業經本院以其訴不 合法為由,裁定駁回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所為之 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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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