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67號
TYDV,110,訴,367,2021022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7號
原   告 劉偉頌 
被   告 陳鈺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其與被告間之汽車租賃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 金、紅單、停車費、過路費,並返還租賃物。而被告住所地 設於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12樓,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