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永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秋玲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48,446 元,應繳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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