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66號
TYDV,110,訴,266,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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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鄒慧玲 



被   告 余奕廣 
      鄧松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奕廣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3,158,252 元(依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 第40246 號卷內不動產鑑定報告鑑定之價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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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