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3號
TYDV,110,補,73,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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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朵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彬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羚萱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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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朵木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