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朵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英彬
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羚萱等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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