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6號
TYDV,110,補,66,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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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呂茂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惠美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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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