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山泰企業有限公司、賴振潭、賴振權
、賴振潭即泓達企業社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賴振潭即泓達企業社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0 年 1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10 年1 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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