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徐銘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金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徐銘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
本院。<註:本件本票到期日經修改,然修改處未經發
票人簽名,視為未修改>。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
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