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516號
TYDV,110,票,516,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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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陳玟瑛 

聲 請 人 謝碧玲 
聲 請 人 曾聖鈞 
聲 請 人 陳睿綸 

聲 請 人 廖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凱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7000元(聲請人不同,請求金額不同
    ,應分別計算)。
  二、請提出聲請人陳玟瑛謝碧玲曾聖鈞陳睿綸、廖素
    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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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