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514號
TYDV,110,票,514,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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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吳瑞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曉琪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表明利息算日(請填載本院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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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