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492號
TYDV,110,票,492,202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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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陳永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仁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載發票日有誤,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
  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
  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
  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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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