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劉百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心慧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劉百合、相對人曾心慧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請表明提示日(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
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明,且本票未載到期日,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
日內具狀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寄回本院。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
定之聲請。)。
三、請表明請求之利率,如不請求,請具狀表明(法定利率
為6%)。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