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吳星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解彥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有誤)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