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408號
TYDV,110,票,408,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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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吳星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解彥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日有誤)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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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