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富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睿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ONTE ZIA DANISSE NAVARRO(妲妮絲)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據本
票所示,其一之票面金額為10000 元,非5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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