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王德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凱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本票五紙均未載到期日,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息日。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
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
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
其提示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
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