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0年度,319號
TYDV,110,票,319,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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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廖翠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NDRIANI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
  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
  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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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