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0號
TYDV,110,消債聲,10,202102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汝晏(原名:鄧金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鄧汝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鄧汝晏經本院以109 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3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10 年1 月4 日 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聲請人既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聲請復權,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