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9號
TYDV,110,法,9,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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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文燦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體育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體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桃園市體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新臺幣壹仟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桃園市體育發展基金會(下稱體育 發展基金會)因第四屆推薦董事人數總額未達15人,為期符 合章程規定,且在法令規範下保有未來增減之彈性,因而於 民國109 年10月22日109 年第3 次董監事(含常務董事)會 議審議變更捐助章程,並已將捐助章程修訂為如附件所示, 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體育 發展基金會修正前後捐助章程、109 年10月22日第三屆109 年第3 次董監事(含常務董事)會議紀錄1 份為證,堪認為 真正。又體育發展基金會將變更後之捐助章程送請主管機關 即桃園市政府體育局報備後,業經該局同意備查,此有該局 109 年12月8 日桃體綜字第1090015235號函在卷可稽,堪認 應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 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 立精神尚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體育局准 予備查之函文中,既已一併提及:「……。惟貴會捐助章程 第6 條第2 項……,核與財法團人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 未符,仍請儘速修正。」等語,自宜由聲請人儘速就該部分 之章程內容詳為研究後予以修改,以臻妥適,並利相關業務



之推展,特此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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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