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22號
TYDV,110,拍,22,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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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鄭錦淵 
聲 請 人 陳燕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雙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2000元。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票)。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向
    債務人請求還款)。
  五、請提出如後所示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提出附表(須詳載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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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