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10年度,15號
TYDV,110,拍,15,2021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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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沛羢(即江献悅之繼承人)、許煥祥(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真(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華(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玲(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妍庭(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辰濬(即江献悅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許沛羢已死亡,故請提出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
    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經查江淑真已出境,故請陳報其可送達之國外處所。
  三、經查江淑玲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陳報其監護人即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正確之不動產附表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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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