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沛羢(即江献悅之繼承人)、許煥祥(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真(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華(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淑玲(即江献悅之繼承人)、江妍庭(即
江献悅之繼承人)、江辰濬(即江献悅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
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許沛羢已死亡,故請提出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
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二、經查江淑真已出境,故請陳報其可送達之國外處所。
三、經查江淑玲為受監護宣告人,故請陳報其監護人即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正確之不動產附表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