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439號
TYDV,110,司票,439,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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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林儷華劉守裕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提出相對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相對人劉守裕林儷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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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谷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