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林儷華、劉守裕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提出相對人佳谷紙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相對人劉守裕、林儷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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