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浩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彭浩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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