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0號
TYDV,110,司拍,20,202102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劉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浩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彭浩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
  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