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5號
TYDV,110,司促,585,2021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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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何政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有債務人 簽章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0 年1 月28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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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