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4號
TYDV,110,司促,384,202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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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4號
債 權 人 廖錦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蘇嘉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民國110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提出黃正傑積欠150 萬元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 定已於110 年1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 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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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