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011號
TYDV,110,司促,2011,2021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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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朱秀芳 
債 務 人 林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柒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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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