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72號
TYDV,110,司促,1772,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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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債 權 人 邱炫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昌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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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