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子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二、提出債務人王子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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