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3號
債 權 人 睿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芮希
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貳萬零陸佰
柒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狀底蓋
印公司大小章、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及表明明確之利息起
算日,該裁定已於110 年2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於110 年2 月8 日具狀補正,仍未表明明確之
利息起算,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故關於其利息部分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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