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楊子瑩
訴訟代理人 莊寶財
被 告 順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方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產假期間薪資、留
職停薪期間津貼、非財產上損失、違法扣薪及補提勞工退休金等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1,86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20 元。惟其中請求薪資部分301,914 元及補提繳9,94
8 元勞工退休金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
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2,280 元(3,420 元
×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4
0 元(5,620 元-2,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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