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薇如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楊幼琦
王譽臻
詹順貴律師
簡凱倫律師
黃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 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 被告所否認,是兩造對於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乙事有所爭執, 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法律地位上 之不安及危險,得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排除之,是原 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上開僱傭法律關係存在,經核與前揭 法條所定相符,自堪認本件有確認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8 年10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 屠檢獸醫師,工作地點在桃園市,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 )45,016元。原告於109 年9 月26日申請育嬰假後,刻意刁 難退件,同年10月間即收到多份人員缺失改善通知書,因此 原告於10月15日申請勞工事件調解,並於同年10月21日於大 園分局報案偽造文書後,被告態度始趨於緩和,於同年10月 28日調解時,對於原告提出育嬰假及特休假之問題,被告都 同意,原告亦有收到核准育嬰假之簽呈,詎料,原告竟於同 年11月4 日收到解僱通知書,被告以此解僱應屬非法,為此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確認兩造之僱傭關係存 在。㈡被告應自109 年11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 原告45,0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自108 年10月16日開始任職、每月薪資數 額及擔任職稱被告均不爭執。被告之所以解僱原告,係因原 告於109 年10月間起因曲解上級故意針對她,而於群組名稱 為「桃三區」之公務用LINE群發送如附表所示編號1 、3 及 編號9 所示訊息內容,不實指控黃文瑞課長及徐家慧主任收 受貪污、收錢、吸毒,已造成黃文瑞課長及徐家慧主任名譽 受損,且上開訊息亦包含恐嚇威脅人身安全之訊息,亦使被 告員工擔心不知何時原告會做出失控之舉,工作情緒因而大 受影響。豈料,原告又於同日(109 年10月1 日)傳送如附 表所示編號2 之訊息給黃文瑞課長,影射其開後宮、利用職 務之便公報私仇;又傳如附表編號4 之訊息給方仁政組長, 影射黃文瑞課長吃錢、陪睡;原告復再度於同一日傳如附表 編號5 之訊息給洪天泰駐區主任,表示每個人都要加害原告 。是以,原告只要業務上遭主管糾正,即指控主管吸毒或陪 睡,依社會通念,已屬對個人人格之重大貶損及侮辱,原告 於群組抹黑黃文瑞課長及徐家慧主任貪污、收錢、吸毒之訊 息,亦已對黃文瑞課長及徐家慧主任構成刑法上之加重誹謗 罪,且主管亦因此畏懼與原告為業務上往來,已嚴重影響被 告正常業務之經營及運作,被告自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及工作規則第1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況且,原告無端指謫黃文 瑞課長開後宮,並傳訊息給方仁政組長影射黃文瑞課長因原 告未陪睡才對原告提出糾正,原告此種行為已對黃文瑞課長 造成有敵意性及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亦應同時構成性別工作 平等法上之性騷擾。且原告於109 年10月6 日經被告就本起 事件開立缺失改善通知書後,於109 年10月12日復因申請育 嬰假未具備所需之相關文件,遭駐區獸醫師主任葉欣怡通知 補件,然原告卻因此質疑葉欣怡係刁難原告,繼而傳送如附 表編號6 之不當訊息給葉欣怡,且於被告之通報管考系統通 報告此事及寄發電子郵件給不相關之獸醫師公會,被告因此 再度開立缺失改善通知書予原告,然原告於109 年10月14日 收受後,於該通知書之改善作法欄表示並無能力惡意批評上 級等語,又將前後兩份通知書張貼在其個人臉書,並註明「 希望徹查予以協助原來是毀謗?」等語。由原告上開種種行 為,均足認被告不解僱原告即無法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亦無法維護工作場所紀律、保障其他員工有良好健康工作環
境之權益,亦難期待受侮辱之主管及同事能不計前嫌與原告 共事,被告解僱原告應符合最後手段性之要求等語置辯,並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凡本會屠檢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 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二、對於本會雇主,雇主家屬、雇 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屠檢人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 辱之行為。」被告工作規則第17條第1 項第2 款亦有約定。 惟勞基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僅規定:勞工對於雇主、雇主 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不以情節 重大為必要。再按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或舉動,使他人覺 得難堪而言,而所謂重大,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因人而異, 亦因影響層面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倘勞工之侮辱行為, 已經嚴重到期待雇主繼續勞動契約給付工資之狀況,或繼續 勞動契約將造成雇主之損害,非採取此等非常手段,不能防 免時,即足當之。實際判斷上,尚可斟酌雇主所從事之行業 性質、雇主之職場文化、同職場之其他從業人員之身分、地 位等加以綜合判斷。若該侮辱行為將造成該職場文化之破壞 ,雇主倘繼續勞動契約,將影響其他從業人員對職場秩序之 信賴及使雇主的領導統御效能發生減損之效果者,雇主為維 護事業體之正常運作,即非不能依據上開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而被告所訂之上開工作規則依其內容可知係基於勞基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而來,故是否構成重大侮辱自得與勞基法 同一標準判斷之。
㈡經查,原告於108 年10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屠檢獸醫 師,工作地點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之宏大屠宰場,每月薪資45 ,016元等情,有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勞動契約、109 年5 月 份員工薪資清冊等件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13 至115 頁) ,兩造對此均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又原告於本院110 年 1 月12日勞動調解程序期日時,對於被告所列附表所示之訊 息內容均不爭執為其所寫,亦不否認收到缺失改善通知書2 紙,對於109 年10月29日所召開之109 年度第6 次屠檢人員 人事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亦無意見(調解卷第239 至241 頁),然原告對本院詢問是否有無證據時僅稱:「我沒有證 據只有懷疑,這部分我男友是公務員,他是北區的情報單位 ,常常跟我講一些辦理貪官的事情,所以我會比較謹慎,如
果我直屬上司有這樣的行為我會比較緊張,當時我有請我男 友請他學長幫忙查相對人的人員動不動就提到什麼局,我認 為是公務機關,我請我男友,他請他學長調查,結果發現不 是公務單位,所以請我直屬上司徐家慧出來談一談,徐家慧 沒有出來,我是懷疑是不是擋到別人的財路,比如說有多排 一個助理,但是到要上班時就被調走,整個月都沒有人來幫 忙,跟我說是缺乏人力,後來事務系統有更改我看不到其他 人有無助理,因為溝通不良造成這樣的結果。」等語(見調 解卷第239 頁)。是以,原告既承認其所傳之訊息內容並無 證據證明為真,而由原告傳訊之內容觀之,其影射黃文瑞課 長、徐家慧主任「貪污」、「吃錢」、「吸毒」,又另以「 開後宮」、「陪睡」等言詞影射黃文瑞課長有不正當之異性 交往關係,此部分依社會通念亦造成對黃文瑞課長人格重大 貶損。再者,原告雖於10月6 日收受缺失改善通知書後並做 報告書表示因情緒緣故造成禮貌性欠佳,並無意侮辱長官等 語(調解卷第145 頁),然原告卻於10月12日因申請育嬰假 時質疑遭葉欣怡刁難,又以附表編號6 所示之訊息內容傳訊 給葉欣怡,並於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事務系統通報葉欣怡使 其業務無法順利執行,原告對此再於109 年10月14日收到缺 失改善通知書,並於其臉書社群上傳兩份缺失改善通知書, 並稱「希望徹查予以協助原來是毀謗?」等語(見調解卷第 161 頁),堪認原告於前次收受改善通知書後仍未對其情緒 做出適當控制及改善。本院審酌原告之工作性質及內容,需 仰賴同事間之合作、協調或支援,原告卻因個人情緒管理不 當,隨意影射主管有「貪污」、「吃錢」、「吸毒」、「開 後宮」、「陪睡」之情,甚至對於主管僅僅要求就申請育嬰 假提出相關證明時,復以輕蔑、挑釁之文字回覆,不服主管 指示,顯已達重大之程度,且原告於群組內傳送上開簡訊內 容亦已足以使其他共同工作勞工之心理上產生重大衝擊及壓 力,並破壞職場之工作氣氛及和諧。
㈢至於原告陳稱:伊之所以發上開訊息,主要是想找出誰針對 伊,希望主管不要用職權一直壓迫伊,並想知道到底誰跟被 告有合作。伊遞出育嬰假簽呈,被告方的人員東扯西扯,讓 伊沒辦法好好上班,連伊是單親媽媽都不知道,跟伊要的資 料很明顯沒有做交接云云。查,依據原告提出之光碟,其中 檔案名稱:9 月出差大樹林相關業務(大樹林是個30年來都 不用檢查的屠宰場)/ IMG_2286、IMG_2287,訴外人徐家慧 雖先回答原告:不確定妳有沒有耶,可能要問一下等語,但 當原告稱:小朋友三歲以內就可以申請的樣子等語,徐家慧 旋回答:如果可以就請啊,妳的權益等語。看不出有刻意刁
難原告。另據檔案名稱:10月份申訴爭執及上面利用職權欺 壓/ 葉欣怡駐區找碴只能通報部分,原告稱:職陳薇如現任 本會駐宏大小分區- 宏大屠宰場屠檢獸醫師,依規定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6 個月,懇請鈞長惠予准許,至感德便(見IM G_2290)改這樣?又開始針對我退件然後玩打冷戰遊戲囉? 然公文書寫本有一定之格式,尚難憑此即認為被告員工刻意 刁難原告。又光碟內(中間有一段對話截圖是陳薇如與訴外 人洪天泰)原告:駐區你好。我可能11或12月想請半年育嬰 假,我老公店裡客人比較多了,我回家幫忙,不知道請育嬰 假要怎麼申請?洪天泰:小孩3 個月內戶籍謄本,育嬰假申 請簽呈還有先生的工作(在職)證明等語,原告是否有結婚 後生子,涉及個人隱私,洪天泰主觀上認為原告已婚而要求 其補件,亦難認為有刁難原告之情事,況且在光碟檔案名稱 :10月份申訴爭執及上面利用職權欺壓/ IMG_2049,洪天泰 也已改稱:若未婚則不需要先生的在職證明,更簡單等語, 足見並刁難之事。再者,檔案名稱:10月份申訴爭執及上面 利用職權欺壓/ IMG_2081、IMG_2082,原告問:主任,育嬰 假申請簽呈宏大電腦裡面有嗎?我看到班表啦~ 了解~ 我11 月把特休都用完然後直接接留職停薪等語,徐家慧稱:我這 邊有信偉的,到時寄給妳,為什麼留職停薪?怎麼不用育嬰 假比較划算育嬰假還有薪水可以拿。陳薇如:育嬰假不就留 職停薪。徐家慧:喔也是等語,看不出有利用職權欺壓原告 。又依據檔案名稱:1091026 陳薇如留停奉核簽呈「肉品檢 查組於109 年10月20日簡簽敬會行政組」之簽呈,原告於10 9 年10月13日上簽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2 年等情,被告之人員亦批示准如所擬, 並無刁難及欺壓情事,原告為上開對於其他工作之勞工(同 事)實施重大侮辱之行為,顯無正當理由。
㈣再查,被告對原告已多次告誡,並開立缺失改善通知書,有 人員缺失改善通知書2 紙在卷可查,然原告並未因此控制其 情緒及不當言詞,仍因情緒管理失控而隨意捏詞攻訐誣陷長 官,且原告於群組內以「貪污」、「吃錢」、「開後宮」等 文字影射長官、勢必減損主管之領導統御效能,進而造成團 隊合作及經營之困難,且被告亦已給予原告改善之機會,應 該當解僱之最後手段性,是被告主張解僱之行為符合最後手 段性,應屬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僅因其個人申請事項需要補件始能完成程序 ,即多次情緒失控而不斷以輕蔑、侮辱之言詞攻訐主管,且 反覆為之,應已達重大、頻繁之程度,被告依照工作規則第 1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解除兩造之勞動契約
即屬有據,而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已合法終止,則原告訴請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及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45,01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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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 │對象 │內容 │備註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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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9 年10│「桃三區│1.不抓狠一點就沒貪污收嘛! │調解卷第131~133頁 │
│ │月1 日 │」公務群│2.因為我就是駐區的狗,不然你沒貪│ │
│ │ │組 │ 污拿! │ │
│ │ │ │3.要乾淨到戴白手套摸地板都不會黑│ │
│ │ │ │ 不然就停宰囉!去哪廠我就讓哪一│ │
│ │ │ │ 廠鬼見愁! │ │
│ │ │ │4.反正我又不吸毒,我就每天舉報,│ │
│ │ │ │ 讓上面每天來查,你可以不理我,│ │
│ │ │ │ 那就視之為貪污證據! │ │
│ │ │ │5.我就是真正有牌照的,平常以讓你│ │
│ │ │ │ 們多抽一分錢,現在還要幹我年終│ │
│ │ │ │ ,想都別想! │ │
│ │ │ │6.誰像我一樣到哪區都被針對?收錢│ │
│ │ │ │ 久了就忘了自己是誰? │ │
│ │ │ │7.叫廠方來我家火拼啊!叫人啊!打│ │
│ │ │ │ 架威脅恐嚇啊!我看誰贏誰輸還難│ │
│ │ │ │ 說勒!約時間地址啦!叫人來啊!│ │
│ │ │ │8.黑白兩道都準備好啦,要杠就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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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 年10│黃文瑞課│1.唉,要是請謝謝對不起可以不被霸│調解卷第135~136頁 │
│ │月1 日 │長 │ 凌,誰想幹你娘幹你娘老機掰… │ │
│ │ │ │2.每天都被用高標準對待,做事比別│ │
│ │ │ │ 人多還要被欺負,就因為我堅持貞│ │
│ │ │ │ 操嗎?唉~ │ │
│ │ │ │3.唉~駐區開了後宮想退休又怕錢不│ │
│ │ │ │ 夠嘛~老的不想睡了還要年輕的~│ │
│ │ │ │ 沒有場方區師怎麼多拿點 │ │
│ │ │ │4.我原以為課長只是被利用,原來是│ │
│ │ │ │ 開不成後宮生氣氣 │ │
│ │ │ │5.把不到只好拼命用公務找碴證明自│ │
│ │ │ │ 己很認真工作~嗯~我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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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桃三群 │1.黃文瑞更瞎!把不到妹沒話題就一│調解卷第137頁 │
│ │ │ │ 直用公務出錯的理由來接續話題跟│ │
│ │ │ │ 找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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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9 年10│方仁政 │1.代表他們檯面上的做法是在報私仇│調解卷第139頁 │
│ │月1 日 │ │2.面對長官刻意找碴甚至吃錢,我都│ │
│ │ │ │ 沒有反抗的權利囉? │ │
│ │ │ │3.事實上現在就視駐區跟課長找碴開│ │
│ │ │ │ 後宮吃錢,那我應該認同他們犯罪│ │
│ │ │ │ 並支持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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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9 年10│洪天泰駐│1.你在那些女人身上用盡心思,卻還│調解卷第141頁 │
│ │月1 日 │區獸醫師│ 是不懂她們有什麼夢想~我身為她│ │
│ │ │主任 │ 們過去的朋友、同事、下屬、同學│ │
│ │ │ │ 或閨密,她們也沒打算維持這個情│ │
│ │ │ │ 誼~甚至為了好處每個都想害我~│ │
│ │ │ │ 所以她們也沒有資格阻擋我說話的│ │
│ │ │ │ 自由~ │ │
│ │ │ │2.而且吃我該拿的錢也吃那麼久了~│ │
│ │ │ │ 還是不放過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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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9 年10│葉欣怡 │1.又要開始針對我退件然後玩打冷戰│調解卷第147~151頁 │
│ │月12日 │ │ 遊戲囉? │ │
│ │ │ │2.你剛剛才用公務信箱寄信,所以現│ │
│ │ │ │ 在是拉肚子還是家裡水燒開啦? │ │
│ │ │ │3.你想玩我可以陪你玩文字退件遊戲│ │
│ │ │ │ ~我一定把事情鬧大~你覺得總局│ │
│ │ │ │ 怎麼想? │ │
│ │ │ │4.交給此人當駐區真不妥,好多事 │ │
│ │ │ │5.要是這兩個月我投降我跟你姓! │ │
│ │ │ │6.我就是被你們在工作裡玩愛情遊戲│ │
│ │ │ │ 的搞到辦事效率如此高! │ │
│ │ │ │7.我客氣你當我服軟,講直接妳當作│ │
│ │ │ │ 不知道,不爽妳就說我囂張,鬧起│ │
│ │ │ │ 來之後你就裝可憐,所以原來當駐│ │
│ │ │ │ 區主任就是促進整個中央畜產會的│ │
│ │ │ │ 吵架!? │ │
│ │ │ │8.專業找碴? │ │
│ │ │ │9.你私自要處理我跟上面邀功囉? │ │
│ │ │ │10.還是下班特意找我碴代表對洪天 │ │
│ │ │ │ 泰的愛很久?可以分最多錢 │ │
│ │ │ │11.我告訴你上面拿經費的,最他媽 │ │
│ │ │ │ 討厭下面一對事情要處理,你只 │ │
│ │ │ │ 要搞我我一定鬧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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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9 年10│徐家慧主│1.我就是他媽的沒有要搶你任何東西│調解卷第163~167頁 │
│ │月間 │任 │ 啦!我要特休回家陪老公!妳到底│ │
│ │ │ │ 他媽的什麼毛病! │ │
│ │ │ │2.妳到底一直做手我那沒幾天的特休│ │
│ │ │ │ 要幹嘛啦!神經病喔! │ │
│ │ │ │3.我就是他媽的跟你講不通才會往上│ │
│ │ │ │ 找人你聽不懂人話就對了啦! │ │
│ │ │ │4.哇靠!要是講成這樣妳還可以給我│ │
│ │ │ │ 裝不懂!我他媽的只能上報啦! │ │
│ │ │ │5.算了!妳要是今天之內不好好回應│ │
│ │ │ │ 我的問題,我就往上通報,我看妳│ │
│ │ │ │ 想要幾個總局的長官知道一個睡下│ │
│ │ │ │ 去的小三的辦事效率有多差… │ │
│ │ │ │6.啊我知道了啦,是從主任的鴨回來│ │
│ │ │ │ 上班之後,主任才失控一直出招!│ │
│ │ │ │ 主任的鴨用男色脅迫主任A錢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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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大樹林場│1.吸毒小三超鬧事 │調解卷第169頁 │
│ │ │方人員 │2.當然啊,又不是我睡的怎麼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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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桃三區 │1.難怪我老公常說吸毒的人什麼都不│調解卷第171~172頁 │
│ │ │ │ 欠,只欠打 │ │
│ │ │ │2.他說其實要是你願意來我面前跪下│ │
│ │ │ │ 去磕頭叫幾聲阿祖來聽聽,年終送│ │
│ │ │ │ 你又怎樣 │ │
│ │ │ │3.哇塞!你好歹也是主任吧???聽│ │
│ │ │ │ 不懂人話可以當主任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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