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CONTANTE MARILOU CALUPIT(中文名瑪莉蘿)
相 對 人 張風文即桃園市私立坤宏長期照顧中心
游悅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原告請求給付工資、加班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21,21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443 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康 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