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鵬全
相 對 人 豪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業經桃園市勞資 關係發展協進會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雖經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 於110 年1 月20日進行調解,然因相對人未出席,以致調解 不成立等情,有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影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勞資爭議既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 請求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者,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 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 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 文第2 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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