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43號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更正 發票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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