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0年度,26號
TYDV,110,催,26,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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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軒瑱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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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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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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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三九四三 │ │1 │1000│ │
│01│ │ │ │ │ │ │
├─┼───────────────┼──────────────┼────┼───┼────┼───┤
│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D─000三九四四 │ │1 │1000│ │
│02│ │ │ │ │ │ │
├─┼───────────────┼──────────────┼────┼───┼────┼───┤
│00│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0一七三三 │ │1 │666 │ │
│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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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 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 個月,法 院於民國(下同) 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 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 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 年 5月 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 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 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 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 後擲回原承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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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