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中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克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提出有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及法定代理人趙中峯具狀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