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0年度,757號
TYDV,110,促,757,2021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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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757號
債 權 人 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中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克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三、請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請提出有債權人台北比佛利夏威夷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
    員會及法定代理人趙中峯具狀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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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